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志愿者制度
组织和动员煤炭系统热爱煤矿文化事业、品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的专业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基金会各项需要志愿服务的工作,是基金会所确定的工作形式。为加强对志愿者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煤矿文化宣传工作和公益活动,无偿为各项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在煤炭行业有固定的职业,身体、精神健康。
2、热心于煤矿文化事业,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3、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和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热爱公益事业。
4、具有一定的文学艺术专长,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5、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能遵守志愿者守则及规章制度。
第三条志愿者服务领域。
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大型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形式。
1、在基金会内负责一定的工作。
2、行政、文秘、档案。
3、授课、辅导、培训。
4、电脑设计、网络维护。
5、大型活动礼仪接待、后勤保障。
6、艺术表演。
7、其他。
第五条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基金会提供的与各项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就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以基金会之名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
3、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管理。
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管理服务,建立志愿者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2、为在服务活动中表现出色者颁发荣誉奖状及荣誉证书。
3、特别优秀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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